返回 第 130 章 一三零  原著杀我 首页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章节错误,点此报送』

第 130 章 一三零[3/3页]

  十万年过去了,这抹欲念没有被消灭,他一直在成长,直到太玄岛中央的那株菩提树再也关不住为止。

  玄微实在没有办法了,他虽然不想动用这最后的办法,但他也不能放任这抹欲念出逃,为祸修仙界。

  所以,他取出了那块保存了十万年之久的菩提木。

  这块菩提木不大,看起来只是一株参天大树的一根小小分支而已。

  但玄微比谁都明白,这菩提木究竟从何得来,这是由《太一宝录》修炼而成的本命灵植上的一段。

  他拖延了十万年,在最后实在控制不住的时候,终于用出了最残忍的办法。

  玄微去了白日崖,找北斗神君借来了整个修仙界最负盛名的刻刀“琢世”。

  当时北斗神君借给他这把琢世的时候,脸上的表情很是心痛:“玄微真人,我知道您借走琢世,肯定有自己的用处,只是您要小心些用,这……这可是十万年的古董啊……”

  玄微看着北斗神君,朝他柔和一笑说道:“我自然会小心。”

  毕竟,他也不是第一次使用琢世了。

  在太玄境中,他手执琢世,面前是一块一人高的菩提木。

  该把这株菩提木雕琢成什么样子才好?玄微苦恼着,拿出琢世在菩提木上比划着样子。

  他的脑海中忽然闪过了十万年那一抹难以忘怀的记忆。

  那是无尽海的中央,惊鸿一瞥的一张脸。

  不止海上的红莲记住了这张脸,彼时的伏伽也记住了这张脸。

  他之所以会记得傅绾的长相,说来也好笑,也不过是因为她是“玄微的徒弟”,所以才牢牢记住了她的模样。

  即便修身养性了这么些年,这骨子里的恶劣性格还是改不了。

  玄微手中的琢世刻刀几乎是下意识的在菩提木上游走,逐渐出现了一个女子巧笑倩兮的面庞。

  是傅绾的样子。

  玄微并不知道当年的傅绾到底去了哪里,但这么多年过去了,想来应该是死了吧?

  他在雕琢出这个人形的时候,手中琢世的灵力少输出了好几分的灵气,所以这句躯体也如同木头一般,很难与天地灵气沟通。

  这个菩提木的身子,一开始就是给伏伽的欲念准备的,所以玄微不会让这个身体具有多么突出的天赋。

  菩提木是死的,早已经没有了灵魂。

  玄微的计划非常完美,他只需要将伏伽的这抹欲念埋入菩提木的身体中,等到他与菩提木的身体完全融合之后,再将这个身体杀死。

  他本来打算将这个埋入了伏伽欲念的身体永远地关押在太玄境中,等待欲念与身体完全融合,根本没有打算让这个没有任何自我意识的雕像走出太玄境。

  但在玄微将伏伽的欲念藏进菩提木身体之后,意外却发生了。

  这个身体,也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忽然有了自己的意识。

  即使这抹意识非常的微弱,玄微也还是发现了,他几乎是带着希望,去查探菩提木中出现的意识。

  不是真正的玄微的意识,而是一个……明显就是女子的意识。

  玄微面上出现了些许惊讶的表情,他不知道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意外。

  但他的计划还是要进行下去的。

  玄微带着这趁睡着的菩提木的身体,来到了太玄岛的幽冥深海之畔。

  他雕刻的手艺,比起明羲来也毫不逊色,毕竟当年盘古骨剑就是他亲手雕制而成的。

  所以,卧倒在玄微身边沉睡着的“傅绾”双目紧闭,呼吸均匀,她的意识由于身体内伏伽欲念的挤压,所以变得格外弱小,因此就一直保持着沉睡的状态。

  玄微深吸了一口气,他鼓起了勇气,准备将这个身体抛入幽冥深海的海底,让她在幽深的黑暗之中永远沉睡,让伏伽的欲念吞噬这抹意识,而后再将欲念与身体一起诛杀。

  这计划非常完美,唯一需要牺牲的只是一个不知哪时候突然冒出来的灵魂。

  玄微一开始也没有想到这抹意识会出现在菩提木的身体里的。

  就在他下定了决心,一手运气,将“傅绾”的身体悬停至半空,准备将她送入幽冥深海海底的时候,意外却出现了。

  这沉睡着的女子被玄微的法术托着,在他卸去了力道之后,她本应落入海中的。

  但却有一人突然出现在了太玄境之中。

  太玄境里辽阔无边的幽冥深海,像极了睦洲的无尽海。

  来人一身红衣,神秘且不张扬,身形高挑,一闪身便将本该落入海中的女子给揽入了怀中。

  宁蘅抬眸看着坐在太玄岛畔的玄微,又低头看了一眼躺在他怀中的“傅绾”,神情平静,看不出太多的情绪来。

  “天枢君。”玄微摇着身下轮椅的轮子,朝宁蘅靠近了两步。

  十万年过去了,面对修炼了好几万年,才能够走出无尽海的宁蘅,他竟然也能如此平静。

  宁蘅没有认出玄微的真实身份来,他甚至都没有去搭理他。

  他只是看着怀里的傅绾,眸光幽深,眼波仿佛流淌了万年的河。

  她双目紧闭,长睫似蝴蝶轻落,面容与他记忆深处的那张脸一模一样。,,大家记得收藏网址或牢记网址,网址m..免费最快更新无防盗无防盗.报错章.求书找书.和书友聊书

第 130 章 一三零[3/3页]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