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六百四十四章 无处不在的税收  老子就是要当皇帝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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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四十四章 无处不在的税收[2/3页]

  专利分成的缘故,这些公司生产软钢的利润实际大部分都是被大冶钢铁公司以专利授权费的方式给拿走了,这些钢铁公司其实也就喝点汤水而已。

  这就是在技术上一步落后,然后就全盘佳输的结果。

  就这,还是工业部高层为了维持同行业的竞争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特定产品的供应不至于掉链子,同时也是为了确保良性竞争,而采取的同时扶持两到三家企业的政策所导。hTTps://WWw.xs74w.com

  没有工业部高层的要求,大冶钢铁公司才不会给竞争的同行专利授权呢,一家独占市场多爽啊。

  但是这是不可能的!

  工业部在过去十多年的实践里累积了足够多的经验,充分认识到了良性竞争以及维持供应链稳定的重要性,确保不会因为某一家关键民生、国防企业的生产受到影响后,就让整个民生国防工业受到影响。

  因此在一些关键技术上,尤其是影响重大,其他企业一时半会也绕过去的关键技术,工业部往往会倾向于做主,让专利拥有方采取专利授权的方式,授予其他几家企业,当然了。

  钱这方面肯定是不能少的,大冶钢铁公司获得的专利授权费那可是极为庞大的数字,可谓是赚的满嘴流油。

  不过其他钢铁公司也没有坐以待毙,可不甘心给大冶钢铁公司当代工厂,他们或是自己凑集资金,或者是联合起来对大冶炼钢法进行技术研发。

  为什么还要对大冶炼钢法进行技术攻关研发,那是因为试图绕过大冶钢铁公司的专利的一些关键节点。

  大冶炼钢法的技术原理其实是公开的……一些理论研究也是皇家理工学院钢铁研究所搞出来的,这些钢铁公司也有获得授权。

  至于大冶钢铁公司拥有的专利,主要集中在工程实现上。

  而工程实现的一些专利技术,是可以绕过去的,只要达到最后相同甚至更好的效果就行了。

  此外,多家钢铁公司,尤其是当涂钢铁公司也在凑集资金试图搞出来更好的全新的炼钢法,试图来一个全面超越,当然,这就更麻烦而且困难了。

  但是,钢铁行业的技术研发受益于专利限制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整体上是处于一种比较良好的良性竞争状态。

  而这也是工业部乃至工商部所期望看到的结果。

  同样也是工商部在很早就正式推行专利技术的缘故,有了专利的保护,才能够让企业放心大胆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技术研发。

  如果没有专利保护,那还研究个屁,直接等别人研究出来然后抄袭岂不是更简单。

  专利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刺激企业或个人进行技术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并保证他们的利益,进而促使整个社会层面的积极创新。

  如此,才能够在科学技术研发里百花齐放,而不是光靠着官方所属的有限各类研究所折腾。

  就算是这些官方投资的直属研究所,他们也需要研究经费啊,官方财政虽然有钱,但是也不能什么项目都大手笔砸钱啊。

  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这些官方研究所要想研究一些新项目,还是需要和企业进行合作的,或者是自研的一些项目通过专利授权的方式出售给企业,然后获得资金的回报,以支撑后续的研究。

  这些,都离不开专利制度的维持。

  因此当年工商部想要搞专利制度的时候,获得了罗志学的极大支持,甚至可以说,连专利制度这玩意其实还是罗志学提出来,让工商部具体实施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大楚帝国的专利制度只对内不对外,这个对内是指大楚帝国自身的企业或人,不局限区域,大楚帝国的企业或个人哪怕是跑到土著国家里去,也不用侵犯其他大楚帝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权。

  但是,你侵犯其他国家的专利,嗯,如果有的话……那么大楚帝国是不管的,甚至你都还可以在国内申请相关的专利。

  毕竟暂时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大楚帝国达成了专利互通协议。

  别说专利互通协议了,就算是专利法,其实这年头也没有几个国家有,也就是意大利威尼斯,英国等有少量国家有着不太完善的专利法,但依旧非常原始。

  大楚帝国可不会承认这些土著国家的所谓专利法案。

  就和大楚帝国从来都不承认其他土著国家的所谓法律,对大楚帝国子民的管辖权一样,哪怕是在土著国家的领土上,大楚帝国都不承认……因此这才诞生法外治权这么一个玩意。

  大楚帝国和南洋各土著国家达成的一系列协议里,基本都有法外治权这么一条。

  这倒不是说大楚帝国霸凌,挑战各国内政权力之类的,纯粹是这些土著国家都没个完善的法律,基本还处于统治者一念之间就进行判罚的程度,即便有一些法律条文也是很扯淡的。

  这让大楚帝国出海进行贸易、谋生的商人或普通人很没有安全感。

  为了保障大楚帝国的子民在前往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或干其他什么事的时候,能够得到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而不至于被某个傻不拉几的土著国家的官员或君主,随便以乱七八糟的罪名判刑。

  大楚帝国官方强势要求了南洋各国的法外治权:大楚帝国的子民在土著国家违反当地法律后,当地官府可以抓,但是你不能判……你只能移交给大楚帝国设立在当地使馆区的审判院,根据大楚帝国法律进行审判!

  上述法外治权,只局限于在土著国家控制区,不包括割让或长期租借给大楚帝国的区域,因为这些地方本身就属于大楚帝国的领土,用不着什么法外治权,大楚帝国在这些地方拥有一切主权权力。

  法外治权的出现,并不是大楚帝国想要做什么,欺压土著之类的,纯粹就是嫌弃这些土著的法律太拉跨,用他们的法律大楚人不放心……

  不过这也让很多土著国家对这一条款深痛恶觉的后果,因为自从有了这一项条款后,大楚人跑到其他土著国家里,因为不用准守当地的法律,那基本是无法无天的……

  因为就连杀人严格上来说,当地土著也无可奈何……至于你说抓捕后移交大楚帝国审判,理论可行,但实际上不会判什么,一般都是赔钱了事,判刑什么的不可能的。

  因为在大楚帝国里的法律里,可没有任何一项关于在土著国家杀其他国家的人是否会受到法律惩罚的条款……

  都不是我大楚人,也不是在我大楚帝国的领土上,我大楚法律为啥要保护你?能给你土著点金钱补偿就不错了。

  什么,你说连异国土地上的土著都要大楚帝国的法律保护……那还玩个屁,真这么搞,大楚帝国的那些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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